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財政部初步認定之案件,無論認定有無補貼或傾銷,均應繼續調查,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完成最後認定。
經最後認定無補貼或傾銷之案件,財政部應予結案,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同時通知經濟部停止調查。經最後認定有補貼或傾銷之案件,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四十日內,作成該補貼或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將最後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