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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準則所定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係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從事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評估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之適用性時,應考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考量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特性、契約條款及經濟情況之差異,其間如有差異,應就該等差異對常規交易價格之影響進行合理之調整,其無法經由合理之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者,應依本準則規定採用其他適合之常規交易方法。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