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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入境,得攜帶左列數量以內之自用洋菸、洋酒,經
海關驗明後免稅放行:
一、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
二、酒類 (限一公升以下) 一瓶或小樣品酒 (限○.一公升以下) 十瓶
超過前項規定數量之洋菸、洋酒,應由海關依規定計收關稅及公賣利益後
,加貼專賣憑證放行。
第一項免稅洋菸、洋酒不得轉贈,違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
十七條第五款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