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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五倍,要求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二、 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三、 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