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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三、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經費。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五、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經費。
前項第一款之最高金額、第二款之規定里程及其他各款之限制條件,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定之,並通知該管主計、審計機關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