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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其所屬之會計師公會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