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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支退除俸金時,應向財勤單位繳交溢領俸
金,取具「啣接起薪證明」 (如附件七) ,交由任職單位作為啣接起薪依
據,並由發證財勤單位副知聯勤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登記管制,如仍有遺
漏或在退除前,溢領軍方待遇者,其查核及扣繳作業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及各總部,於退除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後應即轉知聯勤退除俸金
資料管制處停發俸金,同時通知其隸屬管區收繳其支領憑證、眷補證
。
二、國防部或各總部,於收到各管區轉報之支領憑證、眷補證後,應詳予
核對,如有溢領退除給與及眷補實物時,應將溢領數額列明,函知隸
屬管區轉告當事人,將溢領給與送繳財勤單位,取具統一收據,轉報
權責單位後,始可發還支領憑證或換發退除給與結算單,未取得統一
收據結案前,支領憑證或結算單不予換發 (如當事人就業後逾六十天
仍未繳還者,得由隸屬管區函請其服務單位限期扣繳) 。
三、本辦法發布前就任公職溢領俸金有案之人員,其溢領金額應予清查整
理,列入管制登記簿 (如附件八) 分送權責單位,共同管制,凡屬申
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以及申請補發結算單,均應仔細查對,將溢領金
額確實轉註於補發之結算單或支付證上,並於緊接數末端,加蓋全式
印鑑章,如屬申請恢復支領退除俸金者,權責單位應通知退除俸金資
料管制處一次或分期扣回。
四、扣繳之溢領薪給,為當年度者應以支出沖回處理,屬於以前年度者,
應以歲入預算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解繳。
圖表附件:
附件七:管區列管支領退除俸給官士就任公職啣接起薪證明.PDF
附件八:(全銜)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溢領軍方待遇管制登記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