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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術科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九十分未滿。
(一)甲上:八十六.七至九十分未滿。
(二)甲中:八十三‧四至八十六.七分未滿。
(三)甲下:八十分至八十三‧四分未滿。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八十分未滿。
(一)乙上:七十六.七至八十分未滿。
(二)乙中:七十三.四至七十六.七分未滿。
(三)乙下:七十分至七十三.四分未滿。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七十分未滿。
(一)丙上:六十六.七至七十分未滿。
(二)丙中:六十三.四至六十六.七分未滿。
(三)丙下:六十分至六十三.四分未滿。
五、丁等:六十分未滿,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