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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年滿二十歲未逾四十五歲身體健全之男子,為軍事上必需之服務,得徵用
之。
前項規定於左列之人不適用之:
一、正在服兵役中。
二、公務員。
三、外國使館領事館所屬人員及依條約應免徵者。
四、學校之教職員及在學校肄業者。
五、獨自經營農、工、商業,而因徵用其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六、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七、職務上對於所在地之民眾有重大貢獻,而為該地民眾所不可缺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