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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後備指揮部,得召集轄內輔導組織辦理推行各項工作所需之訓練。
前項訓練區分如下:
一、定期訓練:
(一)每季辦理輔導中心主任、秘書聯席會報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組長聯席會報。
(二)每半年辦理地區、縣市委員及顧問團會議。
(三)年度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會議、輔導中心擴大會報。
二、不定期訓練:督導區會報、村里輔導組工作座談、勤前教育、任務訓練、研討會及活動時,隨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