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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三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服役限齡者,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
得予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或依法轉服士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