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亡故官兵遺骸或骨灰,已土葬或安厝他處,申請遷葬(厝)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遺骸:遺族不得申請遷葬公墓。
二、骨灰:遺族得申請遷厝各地區忠靈塔或空軍忠靈塔。但亡故官兵經核卹為作戰死亡,且曾獲頒勳章者,得申請遷厝忠靈殿。
亡故官兵經土葬公墓或安厝忠靈塔(殿)之遺骸或骨灰,得依遺族之申請准予遷出。其遷出後不得再申請遷入。
依前二項遷厝或遷出者,所需費用由遺族自行負擔。但無遺族者,得由亡故官兵原屬部隊申請遷厝忠靈塔(殿),其所需相關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