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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或廢止,除基於戰術之演變,使用武器裝備之發展
,組織及業務之特殊需要等而產生外,並應適合左列各項因素:
一、增加軍職專長:
(一) 確為一種軍職專長,而非一個工作階段或職掌。
(二) 非現有軍職專長所能代替者。
(三) 所需能力、技術須經特別訓練,或特殊經驗始能勝任者。
二、修訂軍職專長:
(一) 原訂軍職專長,其職掌範圍,已不能包括及達成現行任務。
(二) 原定軍職專長之內容,已不符合現在軍事要求。
(三) 原定軍職專長內容,已不合該專長現行要求標準。
三、廢止軍職專長:
確因戰術演變,武器裝備及組織業務等之變更致不能適用該軍職專長時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