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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婚姻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
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
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