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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
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
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在營任職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外,須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之當年度考績,無當年度考績時,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