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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共同事項規定如左:
一、創立風格:
(一) 對學術性之刊物,應注意研究與運用,報導性刊物,注意啟發與趣
味。
(二) 建立真誠、樸實、求新的風格,非因特殊必要,不得轉載社會刊物
的作品及新聞稿件。
(三) 將宣傳的主題,融合於漫畫、故事,及文藝作品之中。
(四) 內容力求學術化,報導要求文藝化,文字應求通俗化,措詞須求親
切化。
(五) 掌握敵情研究及分析報導,以強化敵情教育。
二、計畫編輯:
(一) 確定每期之主題及重點,一方面廣事徵文,一方面敦請軍中作家、
學者的長期合作,依據預定的範圍與進度,蒐集所需稿件,以開闢
稿源。
(二) 副刊稿件,依據選稿標準,概定百分比,作均衡的分配,並儘量採
用官兵作品。
(三) 對外發行之各新聞紙淨化廣告內容,嚴格控制版面,廣告不得超過
全部版面四分之一。
三、統一型態:
三日刊以上的新聞紙,內容一律雜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