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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構產品處理,依照左列原則辦理之:
一、各種產品之收穫,應視市場實際需要情況,作有計畫之捕撈,以配合
銷售。
二、各莊 (池) 所收穫之產品,應由各機構統籌運銷之。
三、各莊 (池) 所收穫之產品,由各機構視其所屬各莊 (池) 之分布情形
,輔導榮民組織產品銷售小組,或推選榮民代表會同處理之。
四、產品銷售所得款項,均由各該機構隨時集中收存保管,並先扣回成本
,及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計算利益分配之。
五、各機構應視產品實際處理程序,設計各種表報,以配合作業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