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九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會本部財產物品採購登帳核發調配及管理。
(二)會本部辦公房舍管理調配修繕及房屋保險。
(三)會本部房地產典押租用等業務處理。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宿舍管理及法令。
(五)會本部技工、工友、司機、警衛僱用、解僱、管理及勞保。
(六)會本部工友、技工、司機服務證及一般公務證、來賓證核發。
(七)會本部各項慶典集會會議場地洽辦及佈置。
(八)會本部交通工具調派管理修護及停車場管理。
(九)會本部員工膳食、環境衛生、水電空調、通信設備、管理維修。
(十)會本部門禁警衛、自衛隊編組及防護團之管理協調。
(十一)本會榮光大樓之管理協調。
(十二)本會榮光大樓各宿舍及各辦公處所防颱、防火、防水、災害預防
管制工作。
(十三)所屬機關(構)事務管理政策擬訂。
(十四)公關宴會接待安排與各種活動行政支援及禮品選購贈送事務之處
理。
(十五)會本部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
(十六)其他有關事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本會輔導工作政令政績宣導。
(二)本會發行刊物雜誌及委託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之策劃督導辦理。
(三)輿情蒐整、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之策劃辦理。
(四)榮民文藝作家之聯繫及舉辦活動策劃督導辦理。
(五)新聞媒體、文教機構申請本會提供業務績效辦理。
(六)本會業務影片、照片、幻燈片之製作、策劃、放映、保管。
(七)榮民文宣工作之策劃實施考核。
(八)各項慶典節日活動之策劃督導與辦理。
(九)「榮民模範」、「員工楷模」、「優秀榮民子女」之選拔與表揚。
(十)其他有關公共關係。
三、第三科:
(一)本會政府預算經費出納事務及零用金支付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支出

(二)安置基金出納事務。
(三)醫療基金出納事務。
(四)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
品之收付保管。
(五)本會員工薪津發放及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薪津扣款作業

(六)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所得稅扣繳作業。
(七)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收取保管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或退還。
(八)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有關出納事務處理。
設國會聯絡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蒐整立法委員對本機關之質詢資料。
二、蒐整立法院會、委員會及立法委員對本會有關之法律案、預算案之審
議情形及重要意見等有關資料。
三、蒐整立、監院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措施之意見及查詢資料。
四、立、監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或法案有疑義或不同意見時,適時解釋或
協調派員溝通。
五、對立、監院委員請託、委辦服務案件之協調處理、管制與回覆。
六、對國會機關及行政院國會聯絡組織協調聯繫。
七、對監察院查詢、請願、調查、糾彈案件之蒐整與協調處理。
八、對各委員會及國會各黨團之協調聯繫。
九、地方民意代表對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意見蒐整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