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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