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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懲戒委員會作成決議後,應於一個月內製作決議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字號與所屬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二、案由。
三、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四、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出席委員姓名。
六、決議之年、月、日。
七、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