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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複合容器合格標示,其應載事項及規格規定如下(如圖二):
一、欄位尺寸:「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重」、「容器號碼」、「檢驗機構代號」、「出廠液壓試驗日期」及「定期檢驗日期」欄位為二十七點五毫米(長)乘以十毫米(寬)。
二、雕刻字體:
(一)「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出廠液壓試驗日期」及「定期檢驗日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二)「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七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檢驗機構代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四)「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六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一)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一一九。
四、材質: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 貼紙、金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
五、防偽設計: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