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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增訂之第 12-1~1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緊密黏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
二、於一般爆竹煙火之本體上黏貼有困難者,應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黏貼。
三、不得黏貼於安全標示上。
前項第二款最小包裝所含一般爆竹煙火數量不得超過二十四個,且總火藥量不得超過二百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