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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作業室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壓)藥機或填土機或鑽孔機以一臺為限。
二、從事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各一臺為限。
三、從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一臺為限。
四、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四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