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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及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主管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