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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第 19、20、22、24 條、第 39 條第 2~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 40 條第 1 項第 6 款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信事業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電信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用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
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有疑似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之類型或方法,於技術可行下應採取預防、阻止、通報或其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用戶接觸詐欺資訊。
電信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電信事業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