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啟動調查原因。
二、事件經過。
三、調查分析:使用時機、過程、相關條文及理由。
四、調查結論。
委員對於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得各別提出不同意見書附於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