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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前項無戶籍國民應自入國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其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換領。
未依前項規定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第一項無戶籍國民持有有效期間內之外僑居留證者,於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時,應繳附外僑居留證。
無戶籍國民於國內申請居留,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外,應持我國護照入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換領或經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於居留期間入國,免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