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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登記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指定專人管理加害人登記、報到之資料登記及更新維護。
資料庫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