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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保證書,向當地市場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並訂立租約及公證後,始得進入市場營業。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按申請之營業類別,公開抽籤決定承租之
攤舖位。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
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收回之攤舖位者,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公開抽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