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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警察機關派駐公民營事業單位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係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基數內涵辦理者,準用本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