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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署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署工作報告、簡報、警政工作年報。
五、本署署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署公文之文書處理程序。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署檔案管理作業。
八、本署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署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署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重要方案之追蹤、列管、考核事項。
十二、本署業務督導之規劃及列管事項。
十三、本署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五、逾期公文之調卷分析及簽報事項。
十六、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七、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八、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九、本署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二十、本署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