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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近岸海域內同一地區有二以上之申請許可案件者,其受理原則如下:
一、已受理案件完成公開展覽前,得受理其他申請許可案件併同審查。
二、已受理案件於審查期間,除政府機關基於公益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得併同審查外,其他申請許可案件應俟原申請許可案件審查完竣後,始予受理。
申請許可案件依前項規定併同審查者,其許可之順序如下:
一、屬國家安全、國土保安或環境保護者。
二、對特定區位之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公益上及經濟價值最高者。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依審查決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