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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核發檢查員證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本及其影本,或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檢查員資料卡。
三、檢查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