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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定期間內,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七。
(二)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三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