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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團體得參照下列各款於服務規則中訂定考核及獎懲基準:
一、考核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晉薪級二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二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二、考核總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晉薪級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一個半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三、考核總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半個月至一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四、考核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考核獎金。
五、考核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予考核獎金,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
前項考核獎金之發給基準,由理事會視團體財力核定之。年終考核應晉級者,其已至本職稱最高薪級,得支高一薪等之年功薪點;其已達年功薪給最高薪級(無級可晉)者,得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另加發一個月考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