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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而從事按摩業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取締
,並依本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理。
如有違反其他法令經查獲者,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