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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第四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父母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四、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