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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核定服補充兵役情形調製清查統計表,陳報內政部、國防部,並依國防部所定梯次徵集入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