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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