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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緩徵。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經核准緩徵後,延長其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緩徵。
第一項學生留級、復學、轉學、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或前項學生因參與之實驗教育計畫變更而影響原核准實驗教育計畫期程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