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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收回及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款作廢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分別列冊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由專人集中保管,並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十六條委由製卡中心製作之新證,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瑕疵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列冊函送製卡中心集中銷毀,製卡中心並應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