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下列公職人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
一、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
二、直轄市議員選舉。
三、直轄市長選舉。
四、縣(市)議員選舉。
五、縣(市)長選舉。
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