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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由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之,其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
十日。
前項候選人之登記,應於簿冊內填明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
,如為婦女,並應於姓名下註名一女字,由主管選舉機關於投票前三十日
審查公告,並將名冊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