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發放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並得視需要置副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及服
務員若干人,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應為現任公教人員,副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優先遴派政
府機關職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遴選大專校院成年學生為原則。
發放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洽請當地警察機
關調派之。
發放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得依有關規定請領慰
問金。
發放消費券後經結算發現有短差情形,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發
放所工作人員不負賠償責任,該短差得由內政部辦理責任保險填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