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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調處費用。
三、審查。
四、召開調處會議。
五、作成調處結果。
六、函送調處紀錄表。
前項審查時,得請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先行派員實地勘測或召開前置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