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必須住宿旅館者,得釋明其必要事由,申請按實際住宿日數支領住宿費。
地方法院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有住宿之需求者,亦得核給住宿費。
住宿費由地方法院審核收據核實支給。但每日支領數額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
依第一項、第二項支領住宿費者,除由法院接送之情形外,按其往返地方法院與住宿地之路程,依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支給交通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