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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必須住宿旅館者,得釋明其必要事由,申請按實際住宿日數支領住宿費。
地方法院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有住宿之需求者,亦得核給住宿費。
住宿費由地方法院審核收據核實支給。但每日支領數額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
依第一項、第二項支領住宿費者,除由法院接送之情形外,按其往返地方法院與住宿地之路程,依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