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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或第一百三十五條命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禁止遺產管理人為處分遺產或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之行為。
二、保存、管理遺產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遺產管理人處分其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前項情形於法院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準用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