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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