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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公證或認證之文書持往外國使用前,得聲請外交部複驗公證人之簽章。
請求人檢附由駐外館處出具或經其公證、認證、證明之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前,得聲請外交部複驗駐外館處領務人員之簽章。
請求人檢附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或經其公證、認證、證明之文書辦理公證事務者,公證人得向該機構查證;必要時,得請外交部複驗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之簽字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