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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大法官助理以配屬一位大法官為原則,並承其命處理案件相關事務。
大法官助理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